2012年3月8日 星期四

立遺囑應注意

立遺囑 三大要件應注意
本報訊 世界新聞網 北美華文新聞、華商資訊
June 13, 2009 12:00 AM | 6285 次 | 1 | 12 | |
●立遺囑,通常包括三件要事:第一,決定遺產如何分配。第二,找好遺囑執行人。第三,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
其中,遺囑執行人(excutor)的角色十分關鍵。他是由死者的遺囑指定、受到遺囑執行法庭(Probate Court)認可、代表死者處理遺產的個人或金融機構。他可以是死者的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但為了避免夫妻同時死亡的不幸事件發生,子女又還沒有成年,遺產執行人最好能多安排一兩個替位。而且,最好是身分能夠獲得本地法庭認可的人士。

找到值得信賴的遺囑執行人,對隻身遠渡重洋的華人移民來說,可能是個難題。但一定要想辦法克服,例如,設法與較親近的本地朋友談好,互為對方的遺囑執行人,即是其中一種可行之道。

遺囑執行人的義務主要有五項:

一、收集並管理死者的遺產。二、變賣、處理這些財產。三、支付死者的債務及因處理死者遺產導致的各項開銷。四、在支付債務及稅款後,依死者意願分配所餘遺產給受益人。五、在所有遺產分配結束後,申報法院結案。

由於執行人的責任重大,義務繁多,法律上允許遺囑執行人從遺產中收取一定的佣金,也有些金融機構有專門承擔這項業務的部門。不少遺囑執行人也會請律師和會計師協助執行任務,避免在過程中觸法。

此外,家中如果有未成年的孩子,可別忘了在遺囑中為他們指定一位監護人(Guardian)。監護人將在您身後,負責撫養未成年的孩子並管理您留給孩子的財產。如果沒有預先立遺囑或遺囑中漏了這項重要規定,一旦發生意外,法院會指定孩子的監護人,他們當然不太可能全然符合您對孩子未來的期許。

根據美國和加拿大法律,未成年人不能擁有財產。但即使孩子滿了18歲,成為合法的財產擁有人,做父母的也未必希望涉世未深的孩子突然就承擔使用大筆金錢的責任。所以,可以考慮在遺囑中訂定信託方式,讓孩子在不同年齡分次擁有父母遺留下來的財產。對孩子來說,這應該是比較穩當而理想的作法,也是所有想要保障孩子未來的父母們,可以預先做好的安排和準備。

立遺囑不難,在文具行或上網買一份幾十元的自助式遺囑,更是容易。但是,身後大事,是不是該這麼輕率面對?值得好好思量。

梁士鈞律師就強調,他完全不建議大家用這種方式來立遺囑。首先,這類制式化遺囑的用詞遣字相對模糊,不僅一般人很難百分之百理解其意涵,也未必能夠符合當事人的需要,更未必真正符合政府相關法律的要求。立遺囑是一件人生大事,草草用坊間這類遺囑來處理,得來的結果,有可能是一份無效或毫不實用的文書。

梁律師表示,找專業律師來做遺囑,雖然花費多一點,卻可以依據當事人的身家背景,量身訂做遣囑內容。律師也會提供適當的遺產安排分析建議、備妥證人,並針對未來可能面對的稅務問題及遺囑修改需求,提供建言和服務。

據了解,找華人律師立一份簡單的遺囑,一般花費大約為100到200元不等,難度較大、涉及層面較複雜的遺囑,收費當然相對增高。而西人律師多數是按小時收費,一份普通遺囑做下來,收費有可能上千元。

有海外資產 應分別立遺囑

許多華人移民的資產不只在移民地存在,中港台美加等地可能或多或少都有名下的財產。梁律師建議,在這種情況下,遺囑應該分地開立。也就是說,在哪個國家有財產,就在哪裡做一份單獨的遺囑,以因應當地的法律規定,也避免產生稅務上的困擾。

他舉例說,加拿大沒有遺產稅,當事人在加拿大各省的財產可以寫在同一份遺囑上沒問題,但是在美國各州及中港台各地,遺產法規各有不同,不可能一份遺囑適用各地,當事人應依各地要求分別預立遺囑。

而對移民家庭來說,預立遺囑尤其要緊。因為許多移民家庭都是夫妻隻身在海外,身邊並沒有什麼親人。如果生前沒有立遺囑指定執行人交代後事,結果由政府依法派人處理遺產分配,在找不到死者親人的情況下,移民家庭辛苦累積的成果,可能歸政府所有。

理財顧問湯遠智則建議,在開立銀行帳戶時,可以考慮申請夫妻聯名帳戶。這樣一來,即使沒有來得及立好遺囑,夫妻中有一方身故時,另一方仍能合法動用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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